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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身边一些警察的困惑
作者: 张冠男 | 2007年08月24日 20:22 | 栏目: [ 一般分类 ][ (74) 点击 ] | [ (3) 评论 ] | 本文地址: http://zhangguannan.blshe.com/post/3853/92953
刑讯逼供的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的行为。第七款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而在事实上人民警察对人犯使用暴力并教唆他人(武警或其它犯人)使用暴力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追求较高的破案率警察不惜以违法为代价。当然警察也不是法盲,他知道这样是违法的,所以他们会钻法律的空子,通过一些特殊的方法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人犯,造成一些人有苦难言,苦于没有证据而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就比如警察的审讯方法,连续N个小时不让人睡觉就是最常见的手段,使用图书等物品对犯人进行殴打不留痕迹,但会造成长时间疼痛更是警察们屡试不爽的手段,我之所以质疑辽宁省某市公安局的经侦队的办案能力就是基于经常钻法律的空子,通过这些下三烂的手段进行破案,造成一些案件屈打成招。
我建议立法机构对刑讯逼供的起诉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督促执法机关通过正当的方式取得口供,同时通过视频监控审讯全过程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应限定公安机关审讯的时间保证睡眠,毕竟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他们还是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你上税了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一些被警察调查而被关入看守所的人士透露,看守所中免费的饭菜窝头和没有油水的菜汤和昂贵的小炒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据说在一些地方看守所中经营小炒的都是警察或其家属,那么我想问一下这些经营者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是否按章纳税?这些人的收入和纳税情况是否应该向全社会公开?这些昂贵的小炒是否符合价格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警察及其家属经营这些东西是否违法警察法中关于警察禁止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想这些问题应该并且必须得到澄清!
建立健全法治社会首先应该加强公安机关队伍的建设,知法犯法尤为可怕,建设和谐社会更应注意执法队伍的和谐,钻法律的空子这些现象消失才算是和谐。警务公开尤为关键。没有制约的权利是可怕的,没有制约的警察更是可怕的。愿佘祥林成为最后一个无辜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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